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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紀五(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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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皇好佛,營建諸寺,無復窮已,令諸州各建五級浮圖,民力疲弊。諸王、貴人、宦官、羽林各建寺於洛陽,相高以壯麗。太後數設齋會,施僧物動以萬計,賞賜左右無節,所費不貲,而未嘗施惠及民。府庫漸虛,乃減削百官祿力。任城王澄上表,以爲:“蕭衍常蓄窺覦之志,宜及國家強盛,將士施力,早圖混壹之功。比年以來,公私貧困,宜節省浮費以周急務。”太後雖不能用,常優禮之。

魏自永平以來,營明堂、壁雍,役者多不過千人,有司復藉以修寺及供它役,十餘年竟不能成。起部郎源子恭上書,以爲:“廢經國之務,資不急之費,宜徹減諸役,早圖就功,使祖宗有嚴配之期,蒼生睹禮樂之富。”詔從之,然亦不能成也。

魏人陳仲儒請依京房立準以調八音。有司詰仲儒:“京房律準,今雖有其器,曉之者鮮。仲儒所受何師,出何典籍?”仲儒對言:“性頗愛琴,又嘗讀司馬彪《續漢書》,見京房準術,成數-然。遂竭愚思,鑽研甚久,頗有所得。夫準者本以代律,取其分數,調校樂器。竊尋調聲之體,宮、商宜濁,徵、羽用清。若依公孫崇,止以十二律聲,而雲還相爲宮,清濁悉足。唯黃鐘管最長,故以黃鐘爲宮,則往往相順。若均之八音,猶須錯採衆音,配成其美。若以應鐘爲宮,蕤賓爲徵,則徵濁而宮清,雖有其韻,不成音曲。若以中呂爲宮,則十二律中全無所取。今依京房書,中呂爲宮,乃以去滅爲商,執始爲徵,然後方韻。而崇乃以中呂爲宮,猶用林鐘爲徵,何由可諧!但音聲津微,史傳簡略,舊志準十三絃,隱間九尺,不言須柱以不。又,一寸之內有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,微細難明。仲儒私曾考驗,準當施柱,但前卻柱中,以約準分,則相生之韻已自應合。其中弦粗細,須與琴宮相類,施軫以調聲,令與黃鐘相合。中弦下依數畫六十律清濁之節,其餘十二絃須施柱如箏,即於中弦案盡一週之聲,度著十二絃上。然後依相生之法,以次運行,取十二律之商、徵。商、徵既定,又依琴五調調聲之法以均樂器,然後錯採衆聲以文飾之,若事有乖此,聲則不和。且燧人不師資而習火,延壽不束脩以變律,故雲知之者欲教而無從,心達者體知而無師,苟有一毫所得,皆關心抱,豈必要經師受然後爲奇哉!”尚書蕭寶寅奏:仲儒學不師受,輕欲製作,不合依許,事遂寢。

魏中尉東平王匡以論議數爲任城王澄所奪,憤恚,復治其故棺,欲奏攻澄。澄因奏匡罪狀三十餘條,廷尉處以死刑。秋,八月,己未,詔免死,削除官爵,以車騎將軍侯剛代領中尉。三公郎中辛雄奏理匡,以爲:“歷奏三朝,骨鯁之跡,朝野具知,故高祖賜名曰匡。先帝已容之於前,陛下亦宜寬之於後,若終貶黜,恐杜忠臣之口。”未幾,復除匡平州刺史。雄,琛之族孫也。

九月,庚寅,胡太後遊嵩高;癸巳,還宮。太後從容謂兼中書舍人楊昱曰:“親姻在外,不稱人心,卿有聞,慎勿諱隱!”昱奏揚州刺史李崇五車載貨,恆州刺史楊鈞造銀食器,餉領軍元義。太後召義夫妻,泣而責之。義由是怨昱。昱叔父舒妻,武昌王和之妹也。和即義之從祖。舒卒,元氏頻請別居,昱父椿泣責不聽,元氏恨之。會瀛州民劉宣明謀反,事覺,逃亡。義使和及元氏誣告昱藏匿宣明,且雲:“昱父定州刺史椿,叔父華州刺史津,並送甲仗三百具,謀爲不逞。”義復構成之。遣御杖五百人夜圍昱宅,收之,一無所獲。太後問其狀,昱具對爲元氏所怨。太後解昱縛,處和及元氏死刑,既而義營救之,和直免官,元氏竟不坐。

冬,十二月,癸醜,魏任城文宣王澄卒。

庚申,魏大赦。

是歲,高句麗王雲座,世子安立。

魏以郎選不津,大加沙汰,唯-元旭、辛雄、羊深、源子恭及范陽祖瑩等八人以才用見留,餘皆罷遣。深,祉之子也。

高祖武皇帝五普通元年(庚子,公元五二零年)春,正月,乙亥朔,改元,大赦。(未完待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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